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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中華民國考選部 首頁 > 考選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2&menu_id=319&laws_id=35

 

 

今天要來談談高考相關規則,法規本文如下,本法規最近的兩次修改的記錄是:

  •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1790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9條、第11條、第2條附表一、附表二
  •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048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8條、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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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 三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十一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考試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係指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其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除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外,其餘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八 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十二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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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考規則裡,有關分數計算部分,大概就是第七條。
 
首先,有關第七條是規定考試成績的計算,以下直接以高考養殖技術科為例子,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平均成績站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也就是說
(國文+法學概論與英文)/2=普通科目平均成績(佔20%)
(魚病+魚生+水產養殖學+水產概論+飼料與餌料+生統)/6=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佔80%)
 
舉例來說:
如果普通科目成績是(國文70+法學概論與英文80)/2=75→普通科目平均
專業科目成績(魚病90+魚生80+水產養殖70+水概60+飼料餌料50+生統40)/6=65→專業科目平均
然後總成績是普通科平均75*20%+專業科平均65*80%=15+52=67→總成績
 
這樣應該夠清楚吧,然後切記"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也就是說千萬不能缺考某科,因為有單科0分將不予錄取,並且最好不要放棄任何一科,無論你單科分數再高,加減乘除後總成績未達50分還是不予錄取。
 
以上為簡單解說,若有錯誤之處請隨時給予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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